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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www.zcwzst.com 2025-06-20 合同纠纷

提要:不具备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无效,若合同已经履行,托运人仍应支付运费;《运单》没托运人签章的,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托运人的依据。

〔案情〕

原告:**南方友联船务公司

被告:开平市**运输服务公司

被告:**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

2001年8月1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公司提供货物给**公司运输,每吨运价暂定65元;**公司在船舶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40%的运费给**公司,余款在船舶卸货后5天内付清。其后,**公司与**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九份《运输合同》,九份运输合同均没记载签订时间。

其中第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共1468包,重量1101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156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二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共2133包,重量15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83.7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17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第三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共1446包,重量1084.50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0492.5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28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四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共2132包,重量1599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3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6日;发船前先付65000元。

第五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共1488包,重量1116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254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13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六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泉-丰”轮承运**公司业务,从**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共1733包,重量12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798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7月2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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