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拥有下列条约: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应当拥有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约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约:
试用期;
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情。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按期限、无固按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